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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門新逗留及許可規(guī)章
本行政法規(guī)為訂定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一般原則的法律作出補充規(guī)定;該法律以下稱為“原則性法律”。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家團,尤其居民、申請人或具特別資格的外地勞工的家團,其成員包括: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條所指條件的有事實婚關系之人;
(三)本人和配偶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四)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所收養(yǎng)的未成年人。
二、在例外情況下,其它經證實由申請人扶養(yǎng)的未成年人或血親,亦可視為家團成員。
第二章進入及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出入境事務廳(以下簡稱出入境事務廳)負責出入境管制工作,并按以下方式為之:
(一)對居民的出入境作計算機紀錄;
(二)對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作計算機紀錄,并在有關護照或旅行證件,又或其它被認為適合的文件上作紀錄,當中載明按本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獲許可逗留的期限。
如無作出任何邊境紀錄及無簽發(fā)任何入境許可,則在澳門國際機場范圍內、于任一出入境事務站內,又或由當局從一出入境事務站送至另一出入境事務站的旅客,轉船、轉機或過境,不視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一、僅持有效護照的人方可進入及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但屬下款規(guī)定的人士除外。
二、下列人士,無須持護照亦可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有權限部門簽發(fā)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旅行證件的持有人;
(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當局簽發(fā)的單程或雙程通行證或其它旅行證件的持有人;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的持有人;
(四)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的持有人;
(五)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zhí)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的持有人,但僅以在執(zhí)行工作時為限;
(六)就無須持護照而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與特區(qū)達成協議的有關國家的國民或地區(qū)的居民;
(七)持其它有效旅行證件的人;
(八)按法律或適用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持其它證件的人;
(九)經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議定書修改的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二十八條所指旅行證件的持有人。
三、持上款(二)至(八)項所指證件的人,僅當該等證件容許其返回或進入任何國家或地區(qū)時,方獲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四、持單程通行證的人及持只容許進入或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旅行證件的人,如事先已獲確認其永久性居民資格或表明其擁有居留許可,則獲免除遵守上款所定條件。
五、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亦可免除其它人士遵守第三款所定的條件。
六、在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指情況下,有意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人在進入特區(qū)時,應持為進入特區(qū)而獲得的預先許可,但持單程通行證者除外。
一、下列人士,獲豁免原則性法律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手續(xù):
(一)規(guī)定豁免上述手續(xù)的國際條約所指的人士;
(二)上條第二款(一)至(六)項及第四款所指證件的持有人;
(三)香港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當局所簽發(fā)護照的持有人;
(五)給予第八條所指免除或許可的人士;
(六)有效特別逗留證或非本地勞工身份卡的持有人;*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所簽發(fā)外交人員或領事人員身份證明文件的持有人;
(八)為轉往其它目的地,擬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的人士,但以其使用澳門國際機場為限;
(九)證明已獲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留許可的人士。
二、可基于原則性法律第四條所定的任何理由拒絕有關人士的入境許可或簽證。
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入境許可,須由利害關系人或其代理人填寫格式一的文件,經出入境事務廳,向行政長官申請。
二、提出申請時,申請書內可包括申請人的家團成員。
三、根據格式二的文件而批給的入境許可,應自批給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使用,否則,該入境許可即告失效;入境許可容許其持有人于該許可所定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逗留。
四、對于有意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但無以上數款所指入境許可或簽證的人,出入境事務廳可批給入境許可及為期最長三十日的逗留許可。
五、行政長官得以批示決定某些人士或群體、某國家或地區(qū)的國民或居民不得獲給予上款所指的許可,而應事先獲得入境簽證。
(一)準許任何國家或地區(qū)的國民或居民無須簽證和入境許可而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二)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入境和逗留的許可予不符合入境或逗留法定要件的人士。
第三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逗留的條件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逗留,最長只可到護照或第五條第二款(三)至(九)項所指任何證件,以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為止。
(一)不適用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有權限部門簽發(fā)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旅行證件的持有人;
(二)不適用于第五條第二款(二)項所指通行證的持有人;
(三)例外地不適用于擬經澳門短暫逗留轉往其它目的地且保證能進入或返回任何國家或地區(qū)的人士。
一、凡持有第五條第二款(三)項所指任一證件的人,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逗留最長一年。
二、凡持有第五條第二款(四)項所指證件的人,可在有關船舶停泊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逗留。
三、凡持有第五條第二款(五)項所指證件的人,可于其負責執(zhí)勤的兩航機飛行班次之間的空隙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逗留。
四、凡持有歐洲聯盟成員國或《申根協議》成員國所簽發(fā)護照的成員國國民,最長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逗留九十日。
五、凡持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達成互免簽證協議的國家或地區(qū)所簽發(fā)護照的該國國民或該地區(qū)居民,最長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逗留至有關協議所定的期間。
六、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當局所簽發(fā)雙程通行證的人,可于有關簽注所載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逗留,但最多為期九十日。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逗留許可得一次或多次延長,但延長期最多為九十日。
二、延長逗留許可的權限屬出入境事務廳最高負責人;申請人最遲須于其所持逗留許可到期日之前五日,向出入境事務廳遞交具理由說明的申請。
一、行政長官可在例外情況下,許可延長按上條規(guī)定獲準延長的逗留期間。
二、申請延長逗留,應填寫格式三的申請表,并說明理由,最遲于申請人所持逗留許可到期日之前十日,向出入境事務廳遞交申請。
對于任何超過以上兩條規(guī)定期限而遞交的申請或明顯欠缺理由的申請,出入境事務廳均可初端拒絕受理。
一、居留許可的申請,應向行政長官提出,而有關申請應填寫格式四的申請表,由利害關系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并向出入境事務廳遞交。
二、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從事或擬從事的活動,以及說明申請理由。
三、申請書內可包括申請人的家團成員。
一、居留許可的申請書,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按情況而定,須附同申請人持有的護照、旅行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二)屬于在中國出生但不居住于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的情況,須附同由申請人居住的國家或地區(qū)有權限當局簽發(fā)的證明文件,該文件證實緊接申請人提出申請前其已連續(xù)在該地居住至少兩年;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刑事紀錄證明書,以及申請人最近居住的國家或地區(qū)有權限部門簽發(fā)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四)每一申請人的出生敘述證明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五)證明申請人具有維持生計能力的文件;倘有家團成員,證明其家團成員具有維持生計能力的文件;
(六)申請人以名譽承諾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律的聲明書;
(七)申請書所指每一人的照片各六張。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證明,是由申請人居住的國家或地區(qū)有權限部門簽發(fā)的居留證明書或同等效力的文件構成,并按其居住國家或地區(qū)的數目,可分為兩份或多份證明書。
三、如屬家庭團聚或申請惠及家庭成員的情況,尚應以文件證明其與申請人的親屬關系;如有關成員已滿十六歲,應按第一款(三)項的規(guī)定附同其刑事紀錄證明書。
如申請人或其家團成員不遵守第九條第一款所定的條件,則出入境事務廳將視乎情況,全部或部分拒絕受理有關申請。
在例外情況下,提出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可免除遞交第十五條所指的任何文件。
一、擬獲居留許可的人士,須使用格式五的文件,提供一名適當的保證人,以擔保其離境的費用,而該保證人須為通常居住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永久性居民。
二、上款所指的保證人,可由銀行擔?;蚱渌鼡4?。
一、原則性法律第十條第三款所指文件的持有人,應自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之日起十日內,前往出入境事務廳遞交格式六的申請書,以便辦理居留許可。
二、上款所指期間屆滿后,仍可藉繳納本行政法規(guī)第三十四條所定的罰款,申請有關許可。
三、在審查有關卷宗期間,出入境事務廳可要求遞交第十五條所指的任何文件。
四、在批給居留許可時,尤應考慮原則性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guī)定。
五、按以上數款的規(guī)定獲批給居留許可的人,獲發(f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有權限部門簽發(fā)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六、為組成簽發(fā)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卷宗,出入境事務廳須簽發(fā)居留證明書,并將該證明書經認證的副本,連同第一款所指文件的副本一并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有權限部門。
七、如未在上款所指證明書簽發(fā)后九十日內申請澳門居民身份證,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
一、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住的葡萄牙公民,應前往出入境事務廳遞交格式四的申請書,以便辦理居留許可。
二、上條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經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guī)定,適用之。
第二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以外地方出生的未成年人
一、永久性居民及原則性法律第十條第三款所指文件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如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以外地方出生,并按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獲居留許可,則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十九條第六款所規(guī)定的程序。
二、對上款所指未成年人所獲批給的居留許可,無須作出下條所規(guī)定的續(xù)期。
一、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但按第十九條規(guī)定批給的居留許可除外;應利害關系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請,居留許可得每次續(xù)期兩年,而有關申請應于有效期屆滿前遞交。
二、居留許可的續(xù)期,取決于是否符合原則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規(guī)所定的前提及要件。
一、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后,利害關系人仍可在一百八十日內,經繳納本行政法規(guī)第三十六條所定罰款后申請續(xù)期。
二、續(xù)期取決于遞交具理由說明的申請書及已繳納相應罰款的證明。
三、如未在第一款所定期間申請續(xù)期,則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喪失為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而計算的連續(xù)時間;但能適當證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導致未申請續(xù)期者除外。
基于下列原因,將引致居留許可失效:
(一)不再符合申請居留許可的任何前提或要件;
(二)出現按原則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引致許可不能維持的任何情況,尤其利害關系人沒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通常居住。
一、出入境事務廳向依據以上數條但不包括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而獲居留許可的人士發(fā)出格式七的憑單,其有效期為六十日,以便該人可使用有關憑單,依據有關法律申請簽發(fā)澳門居民身份證。
二、每次為居留許可續(xù)期時,均簽發(fā)相同的憑單。
澳門旅游逗留延期申請(澳門申請延期逗留申請理由)" title="澳門旅游逗留延期申請(澳門申請延期逗留申請理由)" >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憑單載有利害關系人的指紋及照片,僅供識別之用。
對于未滿五歲的未成年人,僅在申請簽發(fā)澳門居民身份證時,方適用上條所規(guī)定的程序。
獲居留許可的人士,如更改住址,應自更改住址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出入境事務廳。
一、短暫離境前往其它國家或地區(qū)而須向該國家或地區(qū)的當局證實其獲準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居民,可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向出入境事務廳申請給予根據格式八的文件簽發(fā)的回境許可證明。
二、給予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許可證明一般有效期為一年,但在特殊情況下,經說明理由的申請,有效期可達五年。
三、給予非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許可證明的有效期,最長可等同于其獲得居留許可的有效期,但不得逾兩年。
四、任何回境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僅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方可延長。
五、回境許可證明的有效期獲例外延長一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作為未能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對居留許可作適時續(xù)期的理由。
第二十九條因居留許可而應繳的費用
一、居留許可僅在繳納金額為澳門幣20,000.00元的費用后方產生效力,而在免繳費用的情況下,則自作出免繳決定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下列人士,免繳第一款所定的費用:
(三)第二條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的家團成員;
(四)規(guī)定免繳此項費用的國際條約所指的人士;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公共行政當局的外聘人員,或為獲判給公共工程的企業(yè)或公共服務特許企業(yè)提供服務的外聘人員;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不動產的買受人或預約買受人,但預約買受人必須自繳納有關費用的最后期限起一百八十日內證明已履行該本約合同。
三、如居留許可惠及第二條所指的利害關系人的家團成員以外的其它家團成員,申請人應繳納的費用增至兩倍。
四、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以上數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它利害關系人亦可免繳有關費用。
一、上條所定的費用,應自居留許可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繳納。
二、除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外,上款所指的期間不可延長;如不繳納有關費用,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申請人不得在兩年內再次申請給予許可,即使提出申請,出入境事務廳亦拒絕受理。
第三十一條因作出其它行為而應收取的費用
一、因作出與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有關的行為,應以第二十九條所定費用為基數,按下列百分比收取費用:
(一)簽發(fā)本行政法規(guī)第七條所指的入境許可,應收取0.5%的費用;
(二)簽發(fā)第二十五條所指的憑單,應收取0.5%的費用;
(三)補發(fā)第二十五條所指的憑單,應收取1%的費用,但認為對其失效、遺失或損壞能作出合理解釋者,則僅收取0.25%的費用;
(四)簽發(fā)第二十八條所指的回境許可,應收取0.5%的費用。
二、向家庭護照簽發(fā)多于一人的入境許可,應收取的費用為上款(一)項所定費用的兩倍。
三、對根據有關國際條約入境的人士,按該條約的規(guī)定不適用第一款(一)項的規(guī)定。
四、批給入境許可予未滿十二歲的未成年人,或批給入境許可予出示集體旅行證明文件并由同一旅游經營人組織為數至少十人的團體,向每人收取的費用減至第一款(一)項所定費用的50%。
五、對于官式訪問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又或進行文化、宗教、體育交流或同類性質其它交流活動的有組織團體,如基于情況特殊且屬合理者,則亦可減少收取第一款(一)項所定的費用,最多減至50%。
一、對逗留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超過許可逗留期限者,每逾期一日,科以本行政法規(guī)第二十九條所定費用0.1%的罰款,而逾期逗留以三十日為限;該罰款須在違法者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后實時繳納。
二、未按上款規(guī)定及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間使逾期逗留的情況符合規(guī)范的人,視為非法移民,且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為期兩年,即使提出申請,出入境事務廳亦拒絕受理。
第三十三條未作出更改住址的通知
一、未作出第二十七條所指更改住址通知者,科以本行政法規(guī)第二十九條所定費用5%的罰款。
二、屬累犯者,上款所定罰款金額增至兩倍。
三、累犯指自作出上一違法行為之日起一年內再作出相同的違法行為。
一、對違反本行政法規(guī)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者,每逾為申請居留許可所定的期限一日,須科以第二十九條所定費用1%的罰款,但上限為澳門幣5,000.00元。
二、僅在已繳納上款所指罰款一事獲證明后,方對逾期遞交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審查。
第三十五條對不獲準入境乘客的運送
對運送依法不應獲準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乘客或機組人員至澳門的航空公司,不論該等乘客或機組人員其后是否獲準入境,須按每一不應獲準入境的乘客或機組人員科以澳門幣10,000.00元的罰款,但顯示在具體情況下無法合理要求航空公司知悉有關乘客或機組人員的狀況者除外。
居留許可逾期續(xù)期,每逾一日科以本行政法規(guī)第二十九條所定費用0.1%的罰款。
一、除下條規(guī)定的制度外,出入境事務廳最高負責人有權限科處本行政法規(guī)所定的罰款。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guī)定,任何實體如發(fā)現有違法行為發(fā)生,應通知出入境事務廳,以便繕立有關筆錄。
一、如有人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時被發(fā)現有逾期逗留的違法行為,應由在場當值的出入境事務廳負責人科處罰款,且罰款應實時繳納。
二、如違法者不自動繳納上款所指罰款,行政長官得以批示禁止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為期至少一百八十日。
三、其它罰款,應自有關通知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如違法者未按上款規(guī)定自動繳納有關罰款,須將具執(zhí)行名義效力的有關筆錄送交管轄法院,以便強制征收。
對于本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格式一、三、四、五、六及九的表格,有意取得者,可按將訂定的規(guī)定,在保安部隊的官方網頁下載。
在格式一、三、四及六的申請書中,如應包括申請人的家團成員者,須附上格式九的文件。
本行政法規(guī)所定的格式,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準。
二、澳門過境免簽政策
1、根據澳門出入境事務廳規(guī)定,持中國護照(或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旅客,除有效護照外,還須具備有效進入外國的簽證(或入臺許可)及運輸憑證(如機票)方可獲準過境進入澳門,最多可逗留7天而無須事先取得進入許可。這里的過境不僅指去程,也指返程,機票可以是單程。
2、問題:持中國護照人士過境澳門的措施,每次可獲多長逗留期?
3、解說:對持中國護照過境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旅客,首次入境時給予7天的逗留許可;若沒有經澳門機場前往外國,離境30天內第二次入境時,給予2天之逗留許可;若再違反過境規(guī)定,且于離境后30天內第叁次入境,將會被拒絕入境,并須于最后一次離澳起計滿30天后方允許再入境,而獲給予之逗留許可則按上述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倘若旅客在第一次過境時,沒有經澳門機場前往外國且逾期逗留,也須于最后一次離澳起計滿30天后方允許可入境。
4、問題:聽說持中國因私護照在30日內再從內地入境,你們只會給予2日逗留期,如果我在7月1日入境,是否需要在7月2日前離境?
5、解說:如旅客在7月1日入境并獲2日逗留許可,在7月3日23:59前離境并不會構成逾期逗留。
6、問題:中國護照入境澳門是否最多只可逗留7天?不能更改起飛的日期但可以申請延期逗留本澳嗎?
7、解說:由于中國護照只是過境進入澳門,符合過境規(guī)定的旅客最多可批準逗留本澳7天;故此,建議持中國護照的旅客能妥善安排其旅程,如出現特別的情況,可于辦公時間內親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提交申請延期逗留本澳具體理由及有關文件正副本,單純機票塬因,一般不會給予延期。
8、問題:本人持中國護照已兩次入境澳門,第二次入境時獲2天逗留許可但無遵守過境規(guī)定,現在離澳不足30天,可否由中國內地飛往泰國后,再經澳門國際機場入境澳門?
9、解說:可以。即使旅客在30天內曾違反過境規(guī)定,倘若從外國飛抵澳門國際機場,仍可獲7天之逗留許可。
10、問題:是否每次持中國護照經澳門機場前往外國再經澳門返回內地,不管過境多少次,每次入境均會給予7天的逗留許可?
11、解說:中國護照的持有人符合過境的條件,正常情況下,會給予最多7天的逗留許可;但當出入境管制廳警員發(fā)現持中國護照旅客試圖規(guī)避過境的規(guī)定而刻意停留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且未能適當說明理由,是可以拒絕有關旅客入境本澳的。
12、問題:懷孕多少個月以上不可以入境澳門?
13、解說:澳門目前沒有任何出入境條例禁止懷孕婦女入境。
14、問題:聽說某些人入境澳門時是不用填寫出入境申報表的,到底這些簡化措施是適合哪類人士呢?
15、解說:自2013年7月10日起,本澳全面實施「旅客出入境免蓋章措施」(本澳對非澳門居民持「旅行證件」入/出境已豁免蓋章),并以列印《入境申報表》通知旅客在澳逗留期,所有旅客無須再填寫《入境申報表》。請各位旅客留意《入境申報表》上的逗留期限,在澳期間請妥善保存此表。如旅客遺失《入境申報表》,可前往本局轄下指定部門要求補列印《入境申報表》。
16、問題: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17、解說:根據第14/2014號行政法規(guī)(修改經第23/2009號行政法規(guī)修改的第5/2003號行政法規(guī)第32條)第一條的規(guī)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逾期逗留不超過30日者,每逾期逗留一日,罰款500澳門元;而倘若于一年內重犯或逾期逗留超過30日者,即被視為非法移民,須被驅逐出境及被禁止于某段期間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詳見有關法規(guī)條文),即使持有不同的旅游證件亦然。逾期逗留并非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
18、問題:如中國護照持有人同時擁有第叁國家合法居留許可證明文件,應如何入境?
19、解說:中國護照持有人入境澳門時能夠同時出示有效的中國護照和外國合法居留證明文件,即可獲豁免辦理入境簽證進入澳門,并可獲7天的過境逗留期。
三、澳門通行證怎么續(xù)簽
港澳通行證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簽發(fā)給中國內地居民因私往來香港或澳門地區(qū)旅游、探親、從事商務、培訓、就業(yè)、留學等非公務活動的旅行證件。一、港澳通行證怎么辦簽注(一)參加旅游團赴香港或者澳門旅游的,申請“團隊旅游”簽注,并提交下列材料: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往來港澳通行證。(二)開放赴港澳個人旅游城市的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門旅游,申請“個人旅游”簽注,并提交下列材料: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往來港澳通行證。(三)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孫子女的,申請“探親”簽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2、往來港澳通行證。3、能證明相應親屬關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4、親屬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提交親屬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進入許可,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親屬在香港就業(yè)、就學的,提交親屬的香港進入許可,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親屬在澳門長期居住的,提交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逗留證,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親屬在澳門就業(yè)的,提交澳門主管部門批準親屬在澳門就業(yè)的證明文件,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親屬在澳門就學的,提交親屬的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在學證明書,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復印件。(四)內地企業(yè)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的,申請“商務”簽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2、往來港澳通行證。3、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者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4、企業(yè)機構人員還需提交企業(yè)機構為本人交納社會保險的憑證、企業(yè)機構出具的赴港澳商務活動的說明。企業(yè)機構人員申請多次有效商務簽注的,須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五)赴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yè)、培訓、居留、隨任或者作為受養(yǎng)人依親的,申請“逗留”簽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2、往來港澳通行證。3、赴香港就學、就業(yè)、培訓、居留、隨任或者作為受養(yǎng)人赴香港依親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進入許可。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yè)的,還需提交內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需繼續(xù)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赴澳門就學的,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需繼續(xù)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赴澳門就業(yè)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批準文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yè)的,還需提交內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需繼續(xù)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確認函件,或者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批準文件。赴澳門就業(yè)人員的親屬赴澳門居留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赴澳門隨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女隨任身份證明表》。(六)赴香港或者澳門治病、奔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應試、處理產業(yè)、學術交流的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
前往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一次使用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過5年,證件由持證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門均須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申請手續(xù),經批準的作一次往返的簽注。經公安部特別授權的公安機關可以作多次往返簽注。